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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贯彻《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收费问题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是指在同一基站4个信道以上(含个信道)频率共用系统,该系统能实施信道控制,最大限度提高频谱利用率。集群系统一组双工频率按两频点(基站发射频率和移动台发射频率)计征,移动台不收。例如:南京工商银行800MHZ集群调度系统,指配5组双工频率,频占费为20000元。如该单位在各县支行建同频基站则不再征收频占费。

二、关于无线寻呼系统链路频率收费问题

链路发射台按固定台收费,即1000/每频点,接收终端站不收费。例如:无锡某寻呼台用相同的链路频点,在不同地区设置链路发射台,则按固定台分别计往。

全国联网,全省联网寻呼台转发链路频率收费,由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有上级授权批文的,各市按授权指批文执行。

三、关于不同类型1000MHZ以下固定台(含陆地电台)收费问题

(一)380MHZ560MHZ800MHZ超短波接力通信电台。目前,我省使用的模拟24路或数字32路电台,为定向传输,占用带宽小于4MHZ。此超短波接力通信既有微波接力通信特点,又占用1000MHZ以下频段,可按固定台1000/台计征。

(二)同一基站3信道以下(含3信道)超短波移动通信网。其基站按1000/每频点计征,接收频率不收费。移动台按100/台计征。

(三)超短波通信网如有主台和若干固定属台组成。属台一般按1000/每频点收取,特殊情况各市管理处酌情处理。固定台发射频点收费,接收频点不收费。

(四)水上甚高频岸台按1000/每岸台计征。

(五)数据终端站与中心站实现双向通信时终端站按100/台收取。数据终端单收站不收费。

四、关于中央或省级电台,电视台在各地差转台收费问题

中央或省级电台,电视台在各市设置的差转台不再收频率占用费。但有自办节目的电视差转台按1000/每台收取。

五、关于微波站收费问题

(一)工作频率10G以下,按40/每站每兆赫收取。在同一微波站,用相同波道向多个发送信息不方向重复收费。由于微波通信的调制方式,通信容量都与占用带宽有关,而国家规定的波道配置方案其不同频段波道带宽又不相同。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发射标识,对各种微波电路带宽作出如下规定:

数字微波

传输速率

容量

带宽

2Mb/s

30

2MHZ

4Mb/s

60

4MHZ

2×4Mb/s

120

8MHZ

34Mb/s

480

25MHZ

140Mb/s (160AM)

1920

52MHZ

模拟微波

调频300路占7 MHZ带宽

调频960路占14 MHZ带宽

调频电视占25 MHZ带宽

扩频通信

微波

收发用不同频率工作的按占用带宽收取

收发用相同频率工作的(乒乓通信)按占用带宽减半收取

(二)作频率10GHZ以上、20/每站每兆赫。

(三)有线电视传输(称MMDS系统,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600/每站每兆赫(发射)。目前我省在苏北地区用于县、村传输有线电视节目。它与10GHZ以下微波通信站在通信方式、调制方式、发射功率方面都有很大区别(见

 

1)表1MMDS系统与10GHZ以下微波站区别

 

一路电视节目占用带宽

调制方式

通信方式

发射功率

10GHZ以下

25MHZ

模拟调频

点――点接力通信

小功率≤1W

MMDS

8MHZ

残留边带调幅

全向广播发射

大功率10-100W

可见,10GHZ以下微波接力通信是属对点式通信,收取频占费与其通信内容无关。不能因为传输有线电视节目内容就按MMDS收频占费。

六、关于卫星地球站收费问题

我省除江苏卫视数字电视传输卫星地球站占用7MHZ带宽外,其余卫星地球站都有属VSAT小站,占用带宽均小于1MHZ,因而每个VSAT站均收250元(不足1MHZ1MHZ收取),卫星地球站单收站不收费。

七、关于DECTPHS系统收费问题

用于微蜂窝组网时按无绳电话收费150/每基站。

八、关于雷达收费问题

雷达按固定台1000/台收取。

九、关于军队、武警以前用自己的频率经营无线寻呼业务的寻呼台收费问题

军队、武警用军用频率经营的无线寻呼业务。各市管理处暂不收取军队频点频率占用费。

十、关于国家无委指配各部委的频率在各市设置的寻呼台收费问题

全国联网的寻呼台国家已收取频占费的,各市不能笛重复征收费用。

十一、股票信息台收费问题

股票信息台按无线寻呼系统收费规定执行。

十二、享受免收频占费的公、检、法等单位设置的电台向社会吸收用户收费问题

根据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第十条,对免收频占费电台的单位,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电台,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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