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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文件

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出现,有些已开始使用的无线电新业务尚未制定明确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中第七条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新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附后)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1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情况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试行期满,由我部统一按规定的收费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核批收费标准。

附件:

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一、无线接入系统

(一)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基站

(二)450MHZ频段

500/频点/基站

二、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40/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1MHZ

三、无线数据频段(230MHZ800MHZ数据)

1000/频点/基站

200236日下午请示省局频率台站处:230MHZ遥控、遥测频段基站可以按1000/频点/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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